【民法总则规定新36条有哪些内容】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中,民法总则部分是整部法律的纲领性条款,明确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、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以及民事权利和义务等内容。虽然“新36条”并非官方正式名称,但在实践中常被用来指代民法总则中的核心条款,尤其是与民事主体、民事权利、民事行为等相关的重点内容。
以下是对民法总则中被广泛讨论的36条内容的总结,并以表格形式进行归纳展示,帮助读者更清晰地理解其内容和意义。
一、民法总则核心
民法总则作为《民法典》的开篇,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:
1. 基本原则:包括平等、自愿、公平、诚信、公序良俗、绿色原则等。
2. 民事主体:明确自然人、法人、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。
3. 民事权利:规定了各类民事权利的保护范围和行使方式。
4. 民事行为: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、效力、撤销等作出规定。
5. 代理制度:规范委托代理、法定代理、无权代理等情形。
6. 诉讼时效:明确了权利主张的时间限制。
7. 法律责任:规定了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。
二、民法总则“新36条”内容汇总(简化版)
序号 | 条款内容简述 |
1 |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|
2 |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、法人、非法人组织 |
3 |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,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|
4 | 法人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|
5 | 非法人组织依法登记后取得资格 |
6 |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、变更、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 |
7 |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或附期限 |
8 |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|
9 |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法定期间内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|
10 |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需经权利人同意或追认 |
11 | 代理分为委托代理、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|
12 | 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 |
13 | 无权代理行为未经追认,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|
14 |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,由被代理人承担后果 |
15 | 委托代理的授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|
16 | 民事权利的享有不受侵犯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|
17 |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财产权、人格权等基本权利 |
18 | 民事权利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|
19 | 民事权利可以依法转让或继承 |
20 | 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,权利人有权请求赔偿 |
21 |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、排除妨碍、消除危险等 |
22 | 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的,应承担侵权责任 |
23 | 无过错责任适用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 |
24 | 过错责任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 |
25 | 民事责任的承担应与损害程度相适应 |
26 | 民事诉讼时效为三年,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|
27 |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|
28 | 诉讼时效届满后,义务人有权拒绝履行义务 |
29 |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、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|
30 | 民事法律行为的解释应当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、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|
31 |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受第三人影响,除非存在恶意串通 |
32 | 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,无效 |
33 | 民事法律行为因重大误解、欺诈、胁迫等情形可被撤销 |
34 | 民事法律行为的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|
35 |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时间依约定或法律规定确定 |
36 | 民事法律行为的解除、变更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|
三、结语
民法总则作为《民法典》的核心部分,涵盖了民事活动的基本规则和法律框架。尽管“新36条”并非官方术语,但其内容反映了民法总则中最具代表性的条款。通过对其内容的梳理和归纳,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我国民法体系的结构与运行逻辑,也为实际生活中的法律适用提供了参考依据。